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信用卡电子支付业务规则和条款 X
本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电子支付业务规则和条款(“本条款”)适用于使用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银行”)信用卡电子支付业务的信用卡持卡人(“客户”或“持卡人”)。客户应当仔细阅读并理解本条款。如客户使用银行电子支付业务,即表示客户同意接受本条款之约束。
第一条 |
本条款项下的信用卡电子支付业务,指客户通过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平台(“支付平台”)无需刷卡或者插卡读取卡片信息,仅提供卡号、密码、手机号和手机信息(含短信验证码内容)、客户身份证件信息等(统称为“认证信息”)或认证信息的组合进行信息验证、交易授权, 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手机、电视和电话语音等渠道进行款项支付的业务。 |
第二条 |
客户在使用信用卡电子支付业务时,向银行提供的客户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且客户同意银行为信用卡电子支付业务之目的,将与信用卡电子支付业务相关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信用卡卡号提供给信用卡电子支付业务相关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客户进一步同意在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或存在被冒用风险的情况下及时通知银行,否则由此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 |
第三条 |
客户应明确知晓并接受,客户使用电子支付支付平台进行电子支付的,视为客户已同意接受相关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电子支付业务的规则、条款和条件之约束。客户可自行登录相关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网站查看其电子支付业务的规则、条款和条件。 |
第四条 |
银行对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及其支付平台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或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 由于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和/或其支付平台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平台因任何原因中断、中止、故障、延迟、错误或被另行影响)导致信用卡电子支付和/或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
2) 由于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和/或其支付平台的原因导致的任何其他风险或不利后果。 |
第五条 |
客户在信用卡电子支付过程中使用的手机号码应当与客户留存在银行的手机号一致。 |
第六条 |
客户应妥善保管已申请信用卡电子支付业务的信用卡卡号、密码、身份证件信息、手机和手机信息(含短信验证码内容)等认证信息,因客户故意或过失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适当、未谨慎保管导致上述任何认证信息泄漏的,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
第七条 |
对于任何通过认证信息发出的信用卡电子支付交易指令,银行均视同由客户本人发出,且该等交易指令一经发出即被视为授权银行根据该交易指令使用客户信用卡支付。银行在正确履行认证信息验证的前提下不对因交易产生的任何风险和损失负责。 |
第八条 |
客户使用信用卡电子支付业务,单笔支付额度和每日累计支付额度受银行和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电子支付限额的共同约束,以较低者为准。银行现阶段的信用卡无卡支付限额为单笔不得超过20000元,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信用卡额度。客户可通过花旗网上银行公告查询具体支付限额。银行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可能出于风险控制原因,不时修改支付限额,我行将通过公告或网站说明告知客户。持卡人亦可通过致电银行信用卡24小时客服热线400-821-1880调整单笔限额以及每卡单日累计限额,修改后的电子支付限额不得超过信用卡可用额度。 |
第九条 |
客户如欲取消信用卡电子支付业务功能,可致电银行信用卡24小时客服热线取消。 |
第十条 |
如客户违反本条款项下的相关规定,银行有权拒绝执行客户发送的信用卡电子支付相关指令,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
第十一条 |
本条款未尽事宜仍同时受《花旗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花旗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其他相关文件约束。 |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银行卡快捷支付线上服务协议 X
本协议是由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包括其受让者和继承者,以下简称“我行” 或“花旗银行” )与我行人民币信用卡或借记卡(简称“银行卡”)持卡人(以下简称 “您”)就您通过提供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包括其受让者和继承者,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的电子支付平台使用我行银行卡进行规定限额内的快捷支付(包括通过备付金账户或支付机构指定的账户(如适用)进行的支付,以下简称“本服务”)的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点击“同意”或“同意协议并开通”或与点击具有相同含义的表述,或通过互联网对本协议作出接受的表示,或其他支付机构之平台规定的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因使用本服务产生的一切责任。
请在接受本协议前充分理解本协议内容。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第一条 |
银行卡所有权及合法性。您应确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我行银行卡为您本人合法所有,并确保您将您的支付机构账户与该银行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您陈述并保证,您同时为银行卡的合法所有人及您希望进行绑定操作的支付机构账户的合法所有人或操作者。否则,因此造成的,或因使用本服务引起的我行、有关持卡人的损失,您应负责全部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第二条 |
与支付机构核实您的信息。为了向您提供本服务之目的,您可能需要向支付机构提供(或授权通过我行向支付机构提供)您的个人信息或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您的姓名、银行卡卡号、手机号码及其他保密信息。在任何情况下请勿将您的银行卡密码提供给支付机构。您同意我行根据您的指示将上述相关信息提供给支付机构,或对支付机构向我行提供的与本服务有关的任何该等信息通过给予支付机构确认的形式(或我行与支付机构另行约定的其他形式)进行校对核验,并特此授权我行可进行该等核验操作。同时,我行与支付机构保留根据自身独立判断随时变更上述确认要素作为校验您银行卡持有人身份之标准的权利。 |
第三条 |
无错误信息,传递您的个人资料。您同意我行、 支付机构为本服务使用并相互或通过指定的第三方传递您的个人资料。您保证所提供的姓名、 银行卡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一切信息真实有效,因您提供虚假信息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您全部承担。您同意我行将任何您提供的与本服务相关的信息传递给支付机构、 或接受支付机构传递、 或通过指定的第三方在我行与支付机构之间传递(并为传递信息之目的储存)您的任何相关信息,即使是在您取消银行卡与您登录的支付机构账户的绑定、停止使用本服务、 银行卡销户、 银行卡过期不办新卡、 银行卡挂失不办新卡、或银行卡被暂停或终止使用之后。 |
第四条 |
视为支付确认。一旦你的银行卡与您此次登录的支付机构账户绑定成功,除非我行另行要求或您根据我行和支付机构的规定成功取消绑定,我行将没有义务在您使用本服务时再次校对核验您的姓名、 银行卡卡号或手机号码等任何信息。在此情况下,您在支付机构网站或相关使用界面输入您的支付机构支付密码和/或您所收到的手机校验码和/或支付机构要求的其它信息后,即视为您确认支付金额及该支付指令,并同意由支付机构向我行发出相应金额的交易指令。您同意并授权我行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您绑定的银行卡账户中借记并支付相应款项,为此我行不必事先通知您。如您余额不足或根据我行银行卡相关章程条款之规定需拒绝支付时,您知晓并同意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
第五条 |
您的支付义务。您了解并同意,若您使用本服务,我行会从您绑定的银行卡账户中借记并向支付机构汇出有关交易款项。并且,一旦我行将有关交易款项向支付机构付出,或向支付机构或有关法律指定的账户付出,我行的支付义务即履行完毕。我行无义务保证有关交易款项是否最终付至支付机构或其特约商户。若有关款项因任何原因未付至支付机构或其特约商户,敬请与支付机构联系。 |
第六条 |
妥善保管您的信息。您应妥善保管该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 卡号、 密码、您申领银行卡时提交的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与该银行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银行卡相关信息”),及支付机构支付密码等与支付机构账户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支付机构账户相关信息”)。如您的银行卡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或银行卡遗失、被盗(或您发现您的银行卡信息或您的信息遗失、被盗),或银行卡相关信息或支付机构账户相关信息被篡改或泄露,您应及时通知我行,我行有权(但无义务)拒绝相关支付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因未履行上述及时通知义务或未根据第十二条(通知)条款发出通知,或因银行卡相关信息或支付机构账户相关信息被篡改或泄露,或因银行卡遗失、被盗(或因银行卡信息或您的信息遗失、被盗)等所致损失需由您自行全部承担。本条规定不影响下述第八条的效力。 |
第七条 |
支付限额。您同意,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银行卡的支付限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我行和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我行或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以下简称“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您知晓并同意我行可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
第八条 |
银行的责任限制。您了解并同意,我行不对您使用本服务的整个过程负责。任何非因我行欺诈、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您的损失,我行均不负责。若我行向您支付了任何款项,而支付机构并未将该等款项补偿我行(或我行有义务将该等款项返还支付机构),则您授权我行可将该等款项从您在我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进行扣减,或借记您的银行卡账户。若您不同意支付机构拒绝返还本服务项下的任何争议款项的决定,您有义务就此情况书面通知支付机构及我行,而我行在此方面不承担任何责任。 |
第九条 |
“先行赔付” 保障
9.1 赔付范围:您未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但您绑定了支付机构快捷支付的银行卡账户资金未经本人授权被他人盗用而导致的直接损失。
9.2 以下情况不属于“先行赔付”的保障范围:
(1)您本人操作或您配偶、亲属、朋友或雇员代理人等所为。
(2)由于您本人故意、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导致。
(3)由于您本人受到他人欺诈、胁迫等行为所导致。
(4)您未能提供我行所要求提供的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判定所必需的全部或部分资料或不积极配合调查的,或所提供的资料不能证明您的资金被盗。
(5)由于盗用者以外的其他第三方原因造成您资金损失的。
(6)损失发生后超过 180 天未通知我行的。
(7)您违反与支付机构之间的协议约定导致的损失。
(8)您与我行或支付机构约定我行或支付机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9.3“先行赔付”保障范围内的损失将依据我行与支付机构之间的约定由支付机构(或其指定的保险公司)向您承担赔付责任。
9.4 您同意在获得赔付后将您可能或确实存在的就相关损失而产生的对第三方的所有债权及/或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就该等债权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赔付方,且您不得就上述已转让给赔付方的债权或其它权利向该第三方主张任何权利,亦不得就损失向我行或支付机构另行主张任何权利。 在任何情况下,就同一损失,您仅可享有一次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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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无代理关系,我行不提供担保或承担责任。我行与支付机构或其特约商户或其合作的交易平台或金融产品提供方等(以上各方统称为“支付机构平台相关方”)不存在代理、 代理销售、 雇佣、 合伙或合营关系。您需自行承担支付机构或支付机构平台相关方的行为或其提供的产品(包括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各项有关风险。我行对支付机构或支付机构平台相关方提供的产品(包括金融产品)或服务不提供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支付机构可自行决定拒绝或终止其交易平台上的任何支付机构平台相关方,且无论该等决定是否会造成您的任何损失,我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我行不因支付机构或支付机构平台相关方的机器设备或通讯网络或支付系统的故障或任何我们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机构或支付机构平台相关方或上述各方的员工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欺诈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承担责任。若发生任何与支付机构或支付机构平台相关方的争议,您应自行与其协商解决,我行不承诺协调或解决。您不得以任何该争议为由拒绝支付相关款项,或要求我行向您返还或拒绝向我行偿还已从您的银行卡账户中借记的款项,也不得以退还使用银行卡交易取得的产品或有关产品未送达或存在瑕疵等理由要求本行退款。我行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就任何争议款项承担责任,且在我行不可撤销地全额收到支付机构付给我行的退款之前,我行不会就任何退款贷记您的银行卡账户。 |
第十一条 |
欺诈、非法或错误交易。您不得利用支付机构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欺诈和法律、法规、规章或我行银行卡相关章程所禁止的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它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您存在或涉嫌上述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
(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服务;
(2)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3)暂停或取消您的银行卡使用资格。 若您误将款项付至错误的相对方,或支付的金额有误(如因打字错误),您应联系有关收款人,要求其退款。我行不会就您的错误给予您任何补偿或同意撤销支付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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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通知
11.1 若您发现下列情况,您应立即通知我行:
a. 您的银行卡出现未经授权的交易或发生未经授权进入您银行卡账户的情况;
b. 您的银行卡在未经您同意的情况下与任何支付机构账户进行了绑定。
11.2 您应就任何疑似未经授权的交易提供详细情况,或就您为何认为有关交易存在错误或您为何需要更多信息来确认交易提供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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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变更。您同意,我行有权根据自身独立判断变更、暂停或终止本服务,有权修改、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我行网站、营业网点、对账单、电子邮件、短信、报刊或语音电话等方式进行公告。相关公告经网站、营业网点、对账单、电子邮件、短信、报刊或语音电话等方式发布并自公告所示生效时间起对您有约束力。您在公告所示的生效时间后继续接受本服务的,视同接受相关变更、修改的内容。暂停或终止本服务或本协议中止或终止后,支付机构在该暂停或中止或终止前已发送我行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我行不会予以退款,您仍应承担其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承担交易指令中相关金额的支付义务。
本协议条款是银行卡相关章程(包括但不限于借记卡章程、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补充,且银行卡相关章程应对您持续保持完全的效力。若本协议条款与银行卡相关章程中的条款有任何冲突,仅就通过本服务进行支付的有关条款而言,应以本协议的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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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服务终止。您同意,如我行与支付机构因任何原因暂停或终止本服务,则本协议自动中止或终止,但您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赔偿、确认、权利放弃及声明应不受影响,且应持续保持完全的效力。并且,我行不需向您承担任何赔偿和责任。您了解并接受,在发生下述情况时,我行保留在任何时间无需事先通知而终止或取消本服务的权利,且无需向您承担任何责任:
• 若发生在支付机构发生资不抵债、关闭、清算或控制权变更的情况;或
• 若法院或其他行政机关针对支付机构发出了命令(包括任何调查、制裁或处罚),且该等命令会影响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业务,或会影响其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经营业务的能力,且该等命令持续 60 天以上(含)仍未解除;或
• 若我行认为支付机构或其有关商户违反了任何反洗钱方面的法规,或未履行其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项下的反洗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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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生效日及适用法律。本协议自您根据本协议第一段接受本协议后生效。本协议的生效、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本协议项下争议向我行总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